“西藏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12-03-16 699
“西藏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人:社会科学研究处 发布时间:2012-03-16 浏览数:28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下称“西藏项目”)经费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项目”经费由国家社科基金办按年度集中划拨。

  第三条 “西藏项目”专项经费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第四条 “西藏项目”办公室负责经费管理,具体工作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财务部门承担。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西藏项目”经费分为课题资助经费和办公室工作经费两部分。

  第六条 课题资助经费主要用于:

   1. 图书、资料费: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中外文资料收集,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誊印、复印、翻译费用,图片、照片的翻拍,图书、资料的购置等。

   2.调研差旅费:为完成课题研究所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西藏项目”专家委员会审批。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西藏项目”专家委员会审批。

   3.小型会议费:围绕课题研究召开的20人以内的小型学术研讨会、论证会、统稿会、审稿会以及课题组工作会。

   4. 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5.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6. 成果鉴定费: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会议费、鉴定专家的评审费、通讯联络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鉴定工作的组织者和会务人员不得从课题组领取劳务费。

   7. 管理费:课题资助经费的5%,但最多不得超过2000元。

  第七条 “西藏项目”办公室工作经费主要用于:

   1.科研组织经费:专家咨询会、成果发布、宣传、课题检查差旅、调研等。

   2.办公活动费:市内交通费、国内差旅费、通讯联络费、调研咨询费、打印印刷费、上网费、工作餐费。

   3.办公设备费:办公室用房租金、购置小件日常办公用品、购置台式及笔记本计算机、扫描仪、摄像机、打印机、复印机、光盘刻录机、数码照相机、传真机等设备,设备检修与维修,打印纸、复印纸、软盘、墨盒等耗材。

   4. 评审、劳务、津贴费:用于课题评审鉴定、聘用专家委员会委员、高级专业兼职人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方面所产生的劳务费、鉴定费、津贴费。

   5. 成果出版、推广经费:用于所有研究成果的出版和推广。

   6. 会议费:用于“西藏项目”办公室主办的大中型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由专家委员会或办公室主办的小型学术研讨会、工作会、调研会、评审鉴定会等。

   7. 图书资料费: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专用图书、资料的购置与复印。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九条 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两次预算制度。课题申请人应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二次经费预算,经“西藏项目”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预留10%,不计入经费预算,待课题结项后,按其等级予以全部或部分返还。等级为优秀者,100%返还;等级为良好者,50%返还;其他等级不返还。

  第十一条 课题申请人接到《 "西藏历史与现状系列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填写《回执》,《责任书》《经费二次预算报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寄回“西藏项目”办公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课题资助预算的分项内容及其金额与实际支出的内容及其金额必须一致,不得交叉使用。

  第十三条 办公室收到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后,将课题资助经费拨至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在收到课题撤项通知书后,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立即冻结该课题的剩余经费,并返还已拨经费。

  第十五条 “西藏项目”办公室工作经费一次开支在2万元以下,由项目领导小组委托科研局领导签字批准;一次开支超过2万元,由项目主持人签字批准。

  第十六条 课题资助经费和办公室工作经费年终节余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第十七条 利用课题资助经费购置的属于固定资产的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在课题执行期间由课题组专用;在课题结项后,归属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利用办公室行政经费购置的属于固定资产的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在“西藏项目”执行期间由办公室专用;在“西藏项目”结束后,归属社科院科研局。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拨至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主持人自行决定课题经费的使用,年终节余可跨年度累计使用。同时接受本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进行的管理与监督;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以及“西藏项目”办公室的检查。

  第十九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课题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第二十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缓拨或停拨课题资助经费:

    1.未按规定时间如实向“西藏项目”办公室提交课题研究进展情况或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

    2.经批准中止课题研究工作的;

    3.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4.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或本办法之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因违反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或本办法之规定被停拨经费后,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西藏项目”办公室追回用于不合理开支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 “西藏项目”办公室每年编制《"西藏历史与现状系列研究项目"年度经费决算表》,连同当年经费使用报告提交专家委员会审核,并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西藏项目”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