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边疆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边疆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西南边疆项目”)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西南边疆项目”为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由全国社科基金规划办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组织管理。
第三条 “西南边疆项目”设主持人 1人,领导、主持“西南边疆项目”的全面工作;决定“西南边疆项目”的重大事宜,对“西南边疆项目”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西南边疆项目”包括课题研究、档案文献整理、文献翻译三个系列。每个系列由若干年度课题组成。
第五条 各系列年度课题(以下简称课题)以西南边疆三省区和社科院研究力量为主,其它地区为辅,择优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西南边疆项目”设立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为“西南边疆项目”的领导机构, 由9人组成,其中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6人。另设学术秘书1人。领导小组组长为“西南边疆项目”主持人。专家委员会为“西南边疆项目”的学术评议、咨询、评审机构,由18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西南边疆项目”的全面工作;
2.听取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协调西南边疆3省区科研组织工作;
4.决定“西南边疆项目”的重大事项。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订各系列选题规划;
2.审核、解释本办法,审核本办法的修改意见;
3.审议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
4.审定“西南边疆项目”《年度课题指南》;
5.审议、表决立项课题;
6. 审议课题执行中或课题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7. 审议课题的重要变更事项;
8. 审议以“西南边疆项目”名义组织的重要学术活动计划;
9. 审核“西南边疆项目”最终成果、各系列及其年度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验收结果;
10. 协调与“西南边疆项目”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是“西南边疆项目”的科研管理与办事机构,设主任 1人,由“西南边疆项目”领导小组委任。办公室设在中国社科院科研局。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 办理发布《年度课题指南》事宜;对课题申请进行初审;
2. 提出年度立项课题数额、资助经费总额及其单项课题资助计划;
3. 组织、协调各类工作会议、重大学术会议及相关学术活动;
4. 起草 “西南边疆项目”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报告;
5. 核定“西南边疆项目”立项课题资助经费;
6.检查课题进展情况;对课题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7.搜集、沟通研究信息;编辑、印发《通讯》;
8.组织课题成果的鉴定、验收、结项、推介和出版;
9.提出本办法的修改意见;
10.完成“西南边疆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根据“西南边疆项目”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临时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非常设的专家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 接受专家委员会对单项课题论证的咨询和评审鉴定的委托;
2. 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要求,对重大学术问题、学术观点或存有异议的其他重要问题提出论证意见。
第三章 课题组织形式
第十条 通过委托和申报两种方式落实课题。课题分设重点课题与一般课题。重点课题采取委托方式;一般课题采取申报方式。课题主要面向西南边疆3省区。
第十一条 “一般课题”的选题工作,主要以制订各系列选题规划及公布《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课题指南通常在上半年发布。
第十二条 制订各系列选题规划和《课题指南》的原则是:
1. 对于西南边疆地区社会稳定与发展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2. 有较高学术价值,对边疆学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较大推动作用;
3. 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4. 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和维护边疆统一;
5. 有良好社会效益;预期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价值。
第四章 课题申报
第十三条 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30天内受理本年度课题申请。申请人通过社科院科研局网站下载《“西南边疆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课题申报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应按《申报书》的提示和要求认真填写,并在申请截止日期前寄交(以当地邮戳为准)“西南边疆项目”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报课题的名称可以在《课题指南》中选择,也可在《课题指南》的范围内自行设计。
第十五条 课题申请人即为课题主持人,必须是课题的实际负责人,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任务和组织、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课题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否则,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
第十七条 申请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研究报告(集)、学术性普及读物、译著、资料集。专著、译著、资料集的完成时间一般为2年,研究报告、普及性读物的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
第十八条 不得联名作为主持人申请课题。
第十九条 一个人不得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
第二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书》进行审核。对《申报书》填写的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五章 课题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课题申请进行评审或通讯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就以下主要方面对课题的申请作出评价:
1. 课题设计与论证是否符合《课题指南》和选题规划的内容与要求;
2.研究思路是否清晰,预期目标是否明确;
3.主持人的科研成就、学术潜力和学术研究的时间保证;
4.是否掌握最新学术信息,能否利用最新资料与数据;
5.能否为今后的相关研究提供、积累资料;
6.课题组的知识结构;
7.经费用途与预算数额是否合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课题申请和资助经费数额建议,经“西南边疆项目”办公室核定,报项目主持人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办公室将《“西南边疆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及《“西南边疆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课题责任书》寄送课题申请人和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课题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及《课题责任书》后,应按要求填写,在15个工作日内寄回“西南边疆项目”办公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 “西南边疆项目”专家委员会成员和办公室成员作为主持人申请课题时,在讨论和表决该课题时,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课题审批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两次预算制度。课题申请人应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二次经费预算,经“西南边疆项目”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预算的分项内容及其金额与实际支出的内容及其金额必须一致,不得交叉使用。
第三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主要用于:
1.图书、资料费: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中外文资料收集,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誊印、复印、翻译费用,图片、照片的翻拍,图书、资料的购置等。
2.调研差旅费:为完成课题研究所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4.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5.成果鉴定费: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会议费、鉴定专家的评审费、通讯联络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鉴定工作的组织者和会务人员不得从课题组领取劳务费。
6. 管理费:课题资助经费的5%,但最多不得超过2000元。
第三十一条 课题资助经费拨至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主持人自行决定课题经费的使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课题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课题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第三十二条 在收到课题撤项通知书后,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立即冻结该课题的剩余经费,并将剩余经费及时退回“西南边疆项目”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即课题委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项目批准立项的课题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此项配套经费,课题组应按照各单位的规定使用。
第七章 课题检查
第三十四条 “西南边疆项目”办公室通过课题主持人书面汇报和实地调研的方式,对课题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和中期检查。
第三十五条 课题主持人应在每年10月15日以前向“西南边疆项目”办公室提交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逾期将缓拨或停拨下年度课题经费。
第三十六条 项目办公室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有关课题执行和经费续拨建议。重要事宜由“西南边疆项目”主持人审批。
第三十七条 未经“西南边疆项目”办公室同意,不得对课题进行变更。欲对课题做出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在规定的课题完成时间前 6个月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西南边疆项目”办公室审核,由“西南边疆项目”主持人批准。必要时,送交专家委员会审议。
1.变更课题主持人;
2.变更课题名称;
3.变更最终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进行较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申请撤项;
各种变更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只能进行一次。
第三十八条 经检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项:
1. 研究成果或研究过程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2. 与批准立项时的设计严重不符的;
3. 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的;
4.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截留挪用课题经费、不如实报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
5. 严重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
6. 缓拨停拨课题经费后仍不提交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
7. 鉴定结项过程中,经专家委员会审核确认为不合格的课题。
第八章 鉴定与结项
第三十九条 受资助的所有课题在完成后,其最终成果必须进行鉴定结项。凡可以公开出版的成果应在出版之前进行鉴定。
第四十条 鉴定结项工作统一由“西南边疆项目”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鉴定结项的程序和要求是:
1. 课题研究的最终成果完成后,由课题主持人填写《“西南边疆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课题结项报告书》,连同最终成果样本5套一并寄交“西南边疆项目”办公室。
2.最终成果样本:文字成果应提供定稿本的打印本和录入定稿本的磁盘;音像成果应提供已录制完成的录音带、录像带或光盘。
3.由5位专家组成鉴定组。鉴定专家应是学风严谨、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学者。鉴定组成员及组长的人选由“西南边疆项目”办公室确定。
4. 鉴定采取会议方式或通讯方式进行。鉴定专家应认真审读送审成果,将鉴定意见写入《“西南边疆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课题成果鉴定书》,并提出鉴定等级意见。
5. 鉴定组组长综合各专家的鉴定意见形成鉴定结论,确定鉴定等级。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十二条 最终成果经过鉴定为合格者,经专家委员会审核后予以同意,视为该课题完成,由“西南边疆项目”办公室向课题主持人出具课题完成结项证书;最终成果经过鉴定为合格者,经专家委员会审核后予以否决,课题主持人应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在两个月内完成修改并送专家委员会复审。
第四十三条 最终成果经过鉴定为不合格者,课题主持人应根据鉴定组的意见,在两个月内完成修改并送鉴定组组长复审。鉴定组组长将复审意见填入《复审意见书》,并送交专家委员会重审。
第四十四条 复审课题或重审课题经专家委员会审核为合格者,视为该课题完成,由“西南边疆项目”办公室向课题主持人出具课题完成结项证书;经专家委员会审核为不合格者,予以撤项。
第九章 成果出版
第四十五条 凡承担本“西南边疆项目”课题并接受本“西南边疆项目”资助的研究课题,其最终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译著、资料集、影视作品、软件、光盘等)的优先出版权属于本“西南边疆项目”,同时受有关著作权和版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四十六条 经专家委员会审核为优秀的最终成果,纳入“西南边疆历史与现状系列研究项目丛书 ”(暂定),统一出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西南边疆项目”专家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西南边疆项目”领导小组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