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明确科研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项目圆满完成,依据国家、地方各级各类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健全项目管理体制,实行校、院(系)或所(中心)两级管理。学校科研处是主管校长领导下归口管理各类科研项目的职能部门,各院(系)、所(中心)应密切配合科研处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进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研项目的范围指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各级各类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1.纵向项目,即国家各级主管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包括:
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国家863高技术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国家重点推广项目、国家军工配套项目等。
国家级项目: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二级子专题(总课题中有学校为合作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际合作基金项目(含港澳台各类基金项目)、国务院各部委重大项目等。
部(委)、省(直辖市)级项目: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下达的各类科技攻关项目、广西哲学社科规划项目、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产业化项目、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等。
地市级项目:地市级政府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
2.横向项目,即以学校名义与公司、厂矿、研究所、地方部门等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合同项目。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学校有关专家参加国家、省(直辖市)、地方、行业的发展规划、科研计划的制订与编写,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组织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学校各单位和科研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学校要求重点学科承担三项以上国家级项目,硕士点学科承担1项以上国家级项目和二项省级项目。
第五条 根据国家、地方、行业发展规划、科研计划的需要,学校制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学校各单位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用前景好、创新程度高、有利于学校学科发展的科研项目,有针对性地向外申报,争取立项。
第六条 申请各级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各类项目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申请办法”等,认真填写《计划任务书》或《项目申请书》;横向项目要根据国家规范合同格式,由项目负责人草拟项目合同,科研处、院(系)所及课题组相关人员参与洽谈。项目的申报和签约,首先应由各院(系)、所(中心)进行技术可行性审查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进行形式和法规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签字盖章后,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 跨院(系)所(中心)的重大重点项目(含工程项目)和交叉学科项目,各单位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项目负责人除填报《项目申请书》外,还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八条 为鼓励教师、科研人员积极申报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费从学校科研业务费开支。
第九条 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质按时申报。凡质量差、误时申报的项目,学校不予受理;凡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造成不良影响者,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条 各级纵向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规定签订相应《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或《协议书》,并以此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各类纵向项目申报及批准材料、横向项目合作协议书等,须交一份原件到科研处存档,并以此列入学校科研计划。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采取项目组长负责制。
一般项目原则上设课题组长1人,组长为项目负责人。
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可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课题组长为项目负责人,副组长为独立专题负责人,由课题组长根据项目内容确定。在学校职称评定、人才称号评定、岗位津贴发放、科研工作量核算等,副组长视为项目负责人。
课题组在组长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科研处和各单位主管领导有权利和义务督促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下达后,科研人员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要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计划(合同)任务。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需延续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和科研处,由学校同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协商处理。延续项目延续期间内,学校不予认可为在研项目,同时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替代或更换。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1.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若调入单位的科研条件、科研力量等方面绝对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调入方与我校协商同意,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可以转到调入方,否则,项目负责人只能在学校完成该项目或由学校更换项目负责人;
2.其他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项目及经费不得转离学校,由学校及相关单位共同商定新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组长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如调离、出国、病休等),应由学校及相关单位共同商定新的项目负责人。原项目负责人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理好项目研究进展、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
4. 项目负责人更换须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同意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年底检查一次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相应的年度进展情况表和工作总结,学校以立项前的《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协议书》为依据,检查其计划完成情况,检查结果将按等级在全校公布。若年度进展未达到预期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书面报告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十五条 列入学校计划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各院(系)所(中心)要在科研条件、时间上给予充分保证,并将科研工作量纳入教师考核总工作量。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校后,由财务处通知科研处,共同办理登记、经费本手续。项目管理费和预留保证金在办理经费本时直接转留,项目负责人直接到科研处领取项目经费本,课题组提成部分由科研处半年办理一次。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各类相关项目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广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由于横向项目的特殊性,在财务管理和报帐审批上尽量放开放活,允许一定比例的提现率,有效地抑制科研经费的体外循环。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与评议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课题组应及时向学校提交全套总结结题材料,经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组织验收、评审或鉴定。
第十九条 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各类科技攻关项目、应用开发项目、产业化项目等按计划完成后,须通过专家评审或鉴定,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工作进度等方面要事先做好安排。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横向委托项目等,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决定进行结题验收或评审鉴定。成果评审鉴定按照国家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学校会同相关院(系)所(中心)将对其进行调整或改组,报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未按计划完成或完成质量差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预留保证金不返回课题组,作为学校的科技发展基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各级各类项目产生的成果,产权属学校,课题组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学校各类项目产生的基础性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要积极争取出版或发表,并在封面或扉页进行项目来源标注;软科学研究成果要争取被项目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部门采纳,并出具采纳证明。
学校各类科研项目产生的应用型科研成果,各院(系)所(中心)和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要大力组织推广,使其转化为生产力。特别是科技攻关项目,要求项目结束后一年左右,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重大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