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2012-03-10 902
广西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人:社会科学研究处 发布时间:2012-03-10 浏览数:5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大学生科技工作的开展,鼓励学生参加科研活动,引导广大在校大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迎接挑战”,培养我校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促进人才成长,特设大学生创新基金。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基金指导思想是:鼓励全校同学积极参与课外科技活动,通过专业教师的指导和帮助,努力在学术论文、发明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等方面取得收获和一定成果,在活动中使广大同学科研水平和能力有所提高。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基金的来源:校行政事业拨款、有关部门或社会资助等。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基金资助范围:与教学内容有关的课题:参与教师的部分研究课题;与经济建设相结合的应用科学研究课题及各种小发明、小创造等,项目规模不宜过大。

第五条  凡我校的在校学生,专业基础知识较扎实,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风正派,有创新思想,经两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老师推荐,均可申请本基金。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实行限项申报,项目执行以两年为期限。资助金额及项目指标,视实际需要和学校财力而定。

第七条  申请大学生创新基金需认真、如实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报所在院系。

第八条  学生申请科研项目,经所在院系组织有关教师进行评审,签署推荐意见后报校科研处。

第九条  校科研处会同学工处、团委审核后报大学生创新基金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项目的评审

第十条  由主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组织,成立“大学生创新基金”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及有关领导,科研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的有关人员组成。校科研处为本基金的办事机构和科研项目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基金委员会负责审批学生的科研项目及做好成果评价等工作。评审结果报学校领导由主管副校长审核批准。

第六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院系作为完成学校基金项目的保证单位,必须严格管理,监督项目的实施,并创造相应的条件,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替代或更换,若因特殊原因而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及各单位应尽早书面报告科研处,随即终止项目,收回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各院系每年要对项目的进展情况组织检查,把握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并填报《年度管理报告》报科研处。对不按时填报和未按计划执行、经费开支不当或挪用经费的,学校将撤消该项目。对于获得基金项目资助后一年未开展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将撤消该项目。

第十五条  使用本基金所获得的科研成果的管理依照《广西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的有关的条款执行。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所申请的科研项目一经批准,则拨给经费,项目经费由科研处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及指导教师共同负责,经双方签字后到科研处办理“校内预算经费结算凭证”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范围参见《广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违反规定者,项目负责人必须全部退还所领经费并终止该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