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2012-03-10 786
广西师范大学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社会科学研究处 发布时间:2012-03-10 浏览数:4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现和培养人才,促进优秀青年教师、青年科学工作者脱颖而出,保证我校学科发展后继有人,并逐步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学科队伍,学校特设立青年科学基金。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二条  青年科学基金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从发展基金中拨出一定经费;

(二)每年从科技开发创收经费中提取一部份;

(三)接受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青年科学基金用以资助我校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的优秀青年教师和青年科学工作者。

第四条  青年科学基金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项目申请者职称在中级及其以下,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含35岁)。

(三)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四)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并在自己研究的领域里有所成就,可望成为获得上级科研基金资助者;或研究课题新颖,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研究方案切实可行,在一、二年内可望取得最终成果者。课题组应是以青年教工为主的研究集体。

(五)学风端正,工作勤奋。

    第五条  为鼓励青年教师、青年科学工作者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新的探索,特别是跨学科、跨院系(单位)的合作研究,青年科学基金奖优先资助。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青年科学基金实行限额资助,根据需要和学校财务核定资助金额和项数。

  第七条 青年科学基金实行专家推荐,择优支持的原则。申请者须由本人申请并由校内外相应学科的两名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推荐者必须认真负责地介绍申请者的政治、业务素质,研究能力和科研作风以及研究项目的意义和前景。申请书一式三份经单位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送科研处。

第八条  青年科学基金的“申请书”和“推荐书”由科研处受理,并负责初步审查,然后报送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五章 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 申请者获资助后,必须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受资助期间因故中止研究工作,须经科研处同意。未能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或擅自中止工作者,除给予通报批评和责令退还全部拨款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任何校内科研项目。受资助者如因工作调动,须退还全部剩余经费和交出全部研究资料。

  第十条 受资助者要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理论研究成果必须争取达到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水平;应用技术研究必须达到实用程度,可开发成为新技术或新产品的要求。一年不能完成的须在每年930日前向科研处报告研究工作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要认真写出研究工作总结,并附科研成果资料及经费决算表报科研处。研究期间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并注明“获广西师范大学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字样。否则项目验收时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  本基金资助的应用技术研究,其技术成果的开发、转让和使用权归学校所有,研究者不得擅自对外开发转让。

第十二条  受资助者所在系(单位)和推荐人应关心支持受资助者的成长,对其研究工作和经费使用加强指导和检查,并在年度工作报告和研究工作总结上认真负责地填写评价意见。所在系(单位)应尽可能提供受资助的研究条件。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经费限于和“申请书”所报研究内容直接有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出版补贴和购置仪器、设备及奖酬金。

第十四条  受“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按批准数额发给经费使用本。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参见《广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并由财务部门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与原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