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学术研讨会和学术会议,是加强我校与国内外学术界进行广泛交流、联系,提高与促进我校学术水平,扩大我校在国内外影响的重要学术活动。举办各类学术报告、讲学、讲座等学术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气氛是全体师生的共同任务。为了加强对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凡举办各类学术报告、讲学、讲座等学术活动,应在举办前5天,将有关情况项科研处通报,并领取学校统一印制的“学术信息”必布海报,用于发布该信息。
第二条 凡是以我校为主,在我校召开的国内各类学术会议,需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填写《学术会议计划表》,经科研处论证,由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条 凡是以我校为主,在我校召开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必须前6个月提出申请,填写《学术会议计划表》,经科研处、国际交流处论证,由校主管领导或校长会议办公室审批。
第四条 召开各类学术会议的经费,原则上有举办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条 举办单位要做好会议接待工作,妥善安排好与会代表的膳食、住宿和交通,自觉维护和树立学校的形象。会议承办单位要严格按《学术会议计划表》中批复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召开各类学术会议时如需协调其他院系的人员、设备及场地等,由科研处负责出面协商,所涉及的消耗品费、人员劳务费等合理费用由会议经费开支。
第七条 学术会议、学术报告、讲学、讲座等各类学术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在两周内填写《学术活动小结表》,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