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我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规定》执行。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我校享有或者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条 我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我校名义申请的注册的商标。
(二)校标。
(三)我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三条 执行我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我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属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第四条 由我校主持,代表我校意志创作,并由我校承担的责任产品为学校法人产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五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五条 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我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六条 在执行我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七条 我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的研究人员,对其在校以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由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八条 在我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到使承担的我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我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九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愿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条 科研处归口管理我校知识产权与管理工作。科研处下设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办公室,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鉴定、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组织签订、审核我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会同校内相关部门和校主管领导协调解决我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组在申请、承接各类科研项目时,营救知识产权作出明确约定,项目组人员有保护我校知识产权的义务,凡参加项目人员,均应遵守申请书或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的约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和学生申请职务专利、登记职务计算机软件、进行职务技术成果转让和许可实施时,应先向科研处申报,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教职工和学生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按照《广西师范大学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的审核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教职工和学生的职务作品(l论文、译著。专著等)须于发表出版社的当年年底前到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为了鼓励我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创造积极性,科研处为申请我校职务专利的项目组提供有关专利的咨询服务;队获得我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项目组实行奖励,按照《广西师范大学关于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第七章实行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将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