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是提高培养人才质量,增强科学研究能力,加强高等学校建设的战略性措施。为加强我校自治区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使我校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达到预期目标,并为其他学科的建设起示范和带头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应与校学位点的建设有机结合,统一规划,分类指导,两者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要协调进行。
第三条 校自治区重点学科应将学科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工作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作为学科建设的中心任务来抓,加强实验仪器设备条件和图书资料的建设,切实保证学科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成立由校长领导、分管副校长负责的“校重点学科建设委员会”,全面规划学校重点学科的布局,审核和评估各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和执行情况。
第五条 科研处设立重点学科管理岗位,负责协调和解决学科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订有关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条例,检查和督促各学科点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院、系、所领导负责协调解决所属重点学科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重点学科的建设工作,要纳入各重点学科所在院、系、所的工作计划。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重点学科的建设,确保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制订明确具体的学科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学科点的科研项目的申请和实施。
(三)负责人才培养,完善梯队建设。
(四)负责建立以本学科人员为主,适当聘请校外专家的学术小组。
(五)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确保达到预期的建设目标。
(六)负责实验室、资料室建设的总体方案及主要仪器设备、资料的添置。
(七)负责总结所属学科当年的建设情况和制订下一年度的具体工作计划。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重点学科应有相对稳定而明确的学科主攻方向,并努力形成并发展自己的特色,在兼顾近期和远期发展目标的前提下,制订明确具体的总体建设规划方案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明确,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 各院系应切实加强对学科建设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年底应将本院系所属重点学科当年的建设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具体计划书面报送科研处,学校将定期对重点学科的建设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实际建设绩效。
第十条 重点学科实行基本编制加流动编制的动态编制管理,定编不定人。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必须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
第十二条 学科组人员应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
第十三条 学科点内应形成合理的年龄结构和学术梯队。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应计入工作量。计算依据由指派任务、取得的科研成果及获奖等方面组成。重点学科成员的工作量,应不低于所在院、系、所的平均水平。具体测算方法由所在院、系、所与重点学科协商制订。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用房,原则上由所在院、系、所自行调配解决。有特殊困难的学科点,由校分管副校长牵头,在学校许可范围内协商解决。
第四章 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重点学科负责人根据自治区要求和学科建设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重点学科建设需要和学校实际财力,每年予以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项用于该学科的建设发展,95%以上用于充实实验室,更新、补充仪器设备,添置图书资料和人才培养等,各院系不得挪用,也不能因此而扣减学科的正常经费。
第十九条 各重点学科可从学校配套经费中提取相当于自治区投入建设经费的5.8%,作为特支费。特支费可用于支付专家讲学费、学科带头人津贴、接待费以及研究生助研费等。
第二十条 特支费每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