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科的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学校启动了旨在培养学科接班人的“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为确保计划能切实落实,学校设立青年骨干教师科研基金,以培养青年骨干教师的科研能力,提高学术水平,使其尽快成长为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第二章 经费来源
校行政事业拨款、有关部门或社会资助等。
项目资助额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和学校财力确定。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本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限于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培养期的教师申请。
凡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人选,不在本基金资助之列。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我校青年骨干教师科研基金管理的组织机构为:
校学术委员会为本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
主管科研的校领导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委托工,负责基金管理工作。
校科研处为本基金的办事机构和项目的管理机构。
青年骨干教师科研基金每年组织申报一次,项目完成时限一般在两年。
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科研基金项目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办法。各类项目的评审要根据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可能性和预期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综合评价。
基金项目的申请,先由申请者认真、如实填写《广西师范大学青年骨干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由院系根据申请者研究基础、具备的工作条件及项目的发展前景、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进行推荐,由主管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科研处。
项目进行专家论证评审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各院系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创造相应的条件,保证基金项目的顺利完成,并承担和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青年骨干教师科研基金项目一经批准,所填写的申请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所进行的研究工作及研究成果不得违背项目协议书。
第十三条 科研处对项目的进度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年度进展报告》,报送所在院系,所在院系汇总后填写《管理年度报告》一并交科研处。
第十四条 资助课题计划实施结束后,承担者必须在结题后三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如下完整材料:
工作总结。
广西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结题报告。
经费结算表。
研究成果及验收或评议的其他必须材料。
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按期结题,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时间,经科研处同意后方可延长结题,但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不追加经费。
第十六条 本基金资助的应用技术,其技术成果的开发、转让和使用权归学校所有,研究者不得擅自对外开发转让。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受“青年骨干教师科研基金”资助者,按批准数额发给经费使用本,由项目负责人支配。
第十八条 申请经费限于和“申请书”所报研究内容直接有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出版补贴和购置仪器、设备及奖酬金。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参见《广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并由财务部门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