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并鼓励广大博士到我校工作,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科技前沿的跨世纪优秀学术带头人,建立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的师资和科研队伍,学校决定从1998年起设立博士科学研究启动基金。
第二条 博士科学研究启动基金的经费,由校财政单列定额拨给,作为专项经费安排,同时接受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三条 科研处对博士科学研究启动基金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本办法的实施和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博士科学研究启动基金资助范围和对象限于到我校正式工作、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有明确研究方向的博士。
第五条 为吸引和鼓励博士来我校工作,即将毕业、并决定毕业后来我校工作的在读博士可提前提出申请。获准者,待到校落实工作单位、经教务处和人事处核准后,即予资助,批准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条 博士科学研究启动基金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学风端正,工作勤奋。
(二)已取得博士学位,原则上正式到校工作,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并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过两篇(含两篇)以上论文、尚未负责承担省级以上在研项目。
(三)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精神,并在自己研究的领域有所成就,可望获得上一级科学基金资助,或研究课题新颖,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研究方案切实可行。
第三章 申请和额度
第七条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申请书,申请书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和人事处核准,由科研处受理,然后报送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最后决定资助与否。
第八条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不同于其他基金着重于资助项目,而是注重人才的科学素质、研究水平和潜在的创造能力,允许获资助者自行选择课题和确定研究内容及目标。
第九条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实行定额资助,根据当年到校博士的人数,由教务处和人事处核准,实行定额资助,带项目下达。资助额度为理工科1万元,人文社科伍仟元。受资助者,一般只能获得一次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的资助。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申请者应在接到获资助通知后一个月与科研处签订承担课题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一条 基金采取一次核定,一次下达,按批准数额发给经费使用本,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科研处审核,并由校财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博士科学研究启动基金原则上只能用于购置研究工作所需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聘用助手以及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课题论证及调研费用等,不能用于个人的生活费用。用启动基金购置的一切物品都属于学校财产,研究任务完成后,留交所在单位使用,物品交接时应办好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者获资助后,必须及时开展研究工作,科研处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凡有以下情况者,科研处有权责令获资助者退还全部经费和研究资料,以后不再享受该项基金资助:
获资助者因调动或其他原因而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擅自中止或未能及时开展研究计划;
违反本办法规定;
获资助者因出国或继续进行博士后研究,暂时离开学校的即随之中止资助,待返校后继续实施。
受资助者按计划开展研究,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项目实施期间不能完成的项目,必须按学校科研管理规定向科研处书面报告研究进展、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受资助者要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理论研究成果必须争取达到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水平;应用技术研究应达到实用程度,可开发为新技术、新产品。
第十五条 研究期间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并注明“受广西师范大学博士科学研究启动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十六条 资助课题计划实施结束后,承担者必须在结题后三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如下完整材料:
工作总结;
广西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结题报告;
经费结算表;
研究成果及验收或评议的其他必须材料。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按期结题,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时间,经科研处同意后方可延长结题,但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不追加经费。
第十八条 本基金资助的应用技术,其技术成果的开发、转让和使用权归学校所有,研究者不得擅自对外开发转让。
第十九条 受资助者在接受资助期间,可继续申请上级部门的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