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把广西师范大学办成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六条的规定特设立广西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权威组织,由学校教授和专家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负责审议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规划计划,评审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学术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科技事业发展。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和科技事业,为人师表。
第五条 学术上有较高的造诣,成绩显著,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的学术影响,或为我校在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第六条 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身体健康。
第三章 组成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考虑各学科间的平衡,委员会的成员由各院、系(所)推选,由校长聘任,校长可直接聘任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但不得超过总数的十分之一。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人选由校长办公会通过,校长聘任。
每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院、系(所)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校长批准。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并实行回避制度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院、系(所)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分会,并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召集院、系(所)的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由科研处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学科发展规划、科技工作规划,评议学校科技工作特别是基础性研究工作的重要决策,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2.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3.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学校基础研究基金工作,制定学校基础研究基金的政策性文件,决定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对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
4.评审推荐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推荐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
5.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