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推荐资助出版学术著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2-03-10 747
广西师范大学推荐资助出版学术著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社会科学研究处 发布时间:2012-03-10 浏览数:6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证我校学术专著推荐资助出版工作有计划地顺利开展,使学术专著出版推荐资助管理更科学化、规范化,客观公正地择优资助出版,根据我校《关于校出版社资助我校教师、干部出版学术著作、教材的管理办法》(师政办〔1994〕第31号)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术专著推荐资助出版面向全校,按照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推荐的原则,推荐学术价值高、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专著资助出版。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三条  本校在职教师编著的原创性的文、理各学科的学术著作。

第四条  优先推荐具备下列条件的学术专著资助出版:

1.有重要学术意义,处于学科发展前沿;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开展研究的成果。

2.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获得新的发现或取得重要学术进展的研究成果。

3.有比较丰富前期研究成果的成果。

第五条  申报推荐资助出版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1.申请者必须是我校的在职教师、干部;

2.申请推荐资助出版的书稿内容必须符合我国的政策、法规,遵守学术规范,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3.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暂缓推荐的书稿,未经过较大幅度修改的不得再次申报。经修改后再次申请的书稿必须出具详细的修改说明。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推荐资助对象:

1.不公开发行销售的图书;

2.论文集;

3.系列丛书、科普读物;

4.教科书、工具书和一般数据库;

5.译著;

6.文艺创作作品集;

7.音像制品。

第七条  推荐资助的著作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第三章   申请

第八条  申请者原则上须是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属多人时,需具有全体人员签署的意见。

第九条  科研处随时受理申报材料,不再另发申报通知。学校对申请资助的专著每年下半年进行一次评审,具体时间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每年71日以前申报的专著参加当年的专著评审,当年71日至次年71日期间申报的专著参加次年的专著评审。

第十条  申请者原则上应有全部书稿后方可提出申请。具体申报程序为:

1.申请者须认真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学术专著推荐资助出版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书稿(书稿请自行存底)及相应材料(书稿作者发表的相关论文清单及主要论文复印件、相关学科已出版论著清单),交所在院系单位审核。

2.申请者所在系(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专著进行严格审查并保证专著的真实性。申请者所在系(单位)学术委员会应认真遴选创新性强的优秀专著申报,并对专著的科学意义,特色和创新点、系统性以及对学科建设的影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

3.各院系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将上述1.中所述表格、材料交科研处。

第十一条  申请者不能同时提出两项(含两项)以上申请。如拟申请第二项,需待第一项推荐资助完成后方可提出。

第十二条  凡申请的书稿经评议不予推荐的不得再次申报。评审为暂缓推荐的书稿经比较大修改后必须于首次评审的下一年评审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再次评审未获通过的,将不再受理。不再受理的书稿,教材委员会亦不受理。

第四章   评议和审批

第十三条  科研处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对基本符合要求的申请由科研处根据实际情况,选送有关书稿请校内外同行专家评审,对书稿学术水平、应用价值、著述特点、写作水平及总体质量、是否适合正式出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费用由科研业务费支付。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同行评议意见,对所申请的书稿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分为三类:一类予以推荐(赞成推荐票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二类暂缓推荐(赞成推荐、暂缓推荐票数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三类不予推荐。评审结果为二类的书稿,是经学术委员会评审后认定有出版价值,但尚未达到出版水平,需作进一步修改的书稿,由学术委员会指定一位委员汇总评审会上提出的修改意见反馈给书稿著作者,并作具体指导,同时负责该书稿再次申报时核实修改内容。科研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审批结果书面通知校出版社和申请者。

第十五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实行回避制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回避本人参加申请的专著评审。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处具体负责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学术著作推荐资助出版的申请工作。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查、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  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同意推荐的书稿由科研处移交校出版社,由校出版社决定是否资助出版。未获通过的书稿退回作者本人。

第十八条  校出版社于次年3月前对校学术委员会推荐的学术著作是否资助出版向校学术委员会反馈书面意见,对不予资助出版的应给出具体理由和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