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2012-03-10 878
广西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社会科学研究处 发布时间:2012-03-10 浏览数:7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科研成果的管理,健全科研成果管理制度,明确成果二级(校、院系)管理的职责和任务,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成果范围

第二条  科研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完成(或以我校教职工为主完成)的各类科研成果。其中包括:

1.公开出版的著作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2.通过鉴定(或验收)的应用性、开发性技术成果(或实验结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物新品种等。

3.已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专利成果;

4.各类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章  成果管理

第三条  成果管理实行校、院系单位二级管理。

1.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成果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2) 负责组织全校科研成果的保密、审查、登记、统计、归档等;

(3) 负责组织全校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成果奖励的申报;

(4) 负责组织全校专利申报与管理、成果的对外宣传,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2.院系及校直属单位负责本院系(单位)科研成果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 具体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的保密、登记、审核、上报、申报奖励等;

(2) 协助校科研主管部门做好全校专利申报与管理、成果的对外宣传、成果的应用推广等工作;

(3) 完成校科研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有关成果管理工作。

第四章  成果鉴定

第四条  学校科技成果鉴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第19号令)。

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范围指列入各级行政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应用成果一般在中试完成后组织鉴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鉴定范围按各类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成果鉴定遵照《广西师范大学成果鉴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自然科学类省级(含)以上结题项目,原则上要求进行成果鉴定。

第五章  科研成果的登记、建档、保密

第八条  科研成果实行登记制度,按规定分级进行上报登记。科研成果按照归口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上报登记,各院系单位必须把上报科研成果作为一项常规性任务。

第九条  科研成果校内登记程序:

1.成果完成人在成果完成后三个月内,填报《广西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登记表》,连同成果原件材料送交所在院系、单位进行审核。跨院系的科研成果由第一完成人所在院系、单位负责登记。

2.各院系、单位填写《广西师范大学科研成果汇总表》,签章后连同《广西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登记表》报送科研处。

3.科研处审核后统计、编发成果登记号并上网公告。

4.学校科研人员出版的学术著作需报送一本到科研处存入学校科技档案。

第十条  自治区成果登记的程序。鉴定成果通过鉴定后一个月内报科研处,由科研处上报主管部门办理成果登记,成果登记费由课题组支付。只有取得自治区成果登记号的成果,方能参加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申请。上报登记资料包括:

1.科技成果登记表。

2.客观评价证明文件,如鉴定证书(函审鉴定的应附齐成果鉴定函审表)、验收报告、审查证明、评估报告、专利授权证书、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

3.任务计划书,如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书等。

4.研究报告,含工作总结、技术总结、完整的鉴定材料试验研究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或学术论文以及设计任务书,有关图纸、照片等资料。

5.产品技术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

6.查新报告。

7.实施使用单位证明。

8.项目简介。

9.成果完成人员名单。

10.评价委员会名单。

第十一条  凡用于申报职务资格、参加学校和各类评奖活动的科研成果,必须是取得相应的成果登记号或经科研处审查认可后的科研成果。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亦不能享受学校的科研实绩奖励。

第十二条  院系单位协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一套完整资料。上报的科技成果如有弄虚作假、浮夸失实者,除予以纠正、撤销登记外,情节严重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建档与保密工作:

1.各院系各单位都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科技成果档案。

2.科技成果的保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学校各类项目产生的基础性研究成果,按规定标注项目来源。

第六章  成果应用推广

第十五条  学校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各单位和个人以科研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等方式转化投资股本,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大企业内建立项目公司,并以成果作价投资股本,进行科技成果转换。学校的在职教师和科技人员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保障学校权益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和签订协议,可以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学校为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要争取被项目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部门采纳。学校各类科研项目产生的应用型科研成果,各院(系)所(中心)和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要大力组织推广,使其转化为生产力。特别是科技攻关项目,要求项目结束后一年左右,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重大的社会效益。

第七章  成果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广西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对我校优秀科研成果给予嘉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十九条  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并按照成果的学术水平、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设一、二、三等奖,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从校领导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条  学校科研成果奖按《广西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科学研究中有重大发现或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项目负责人应以简报形式报科研处以便及时宣传和报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