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确定的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二级管理单位的确定。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考察后,正式下达委托管理授权通知书。
第三条 本细则旨在明确、规范“规划课题分级管理”第二级管理单位的职责,即对委托管理的内容、权限及实施办法做出规定。
第二章 规划课题的申请与批准
第四条 负责所辖单位的规划课题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所辖单位申报的《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进行初审,签署明确意见,统一报送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第五条 按照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明确委托管理的规划课题,确定专人管理,建立规划课题科研档案。
第六条 会同课题单位财务部门做好规划课题科研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在研规划课题的管理
第七条 经常检查、督促规划课题的研究进展;为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解决具体问题;积极向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课题阶段研究成果。
第八条 协助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管理重点类课题,代为管理授权范围内的自筹经费一般类课题。
第九条 参与联合攻关课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 对未能按计划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规划课题,可视其具体情况,提出缓拨或停拨科研经费、直至中止研究工作的意见,报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一条 委托管理的课题因故需对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变更课题管理单位和经费拨款单位;因故需对研究计划作更改课题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更改课题名称;改变成果形式;因故中断或撤销课题研究的,须写出书面报告,由二级管理单位签署意见,报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委托管理的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的可由二级单位直接批准。
第十二条 会同课题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检查。
第十三条 每年1月底前,向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一次规划课题科研管理总体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 规划课题的结题
第十四条 在获得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后,负责组织委托管理课题最终科研成果的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根据科研成果的实际情况选择鉴定验收形式,鉴定专家一般应为5或7人:
(一)会议鉴定:每位专家分别写出个人鉴定意见,经会议讨论后,由专家组长汇总,写出鉴定意见。
(二)通讯鉴定:应由每位专家写出书面鉴定意见,经专家组长汇总,写出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鉴定费用由课题组支付。
第十七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最终科研成果,须将相关材料及时上报给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统一的结题证书交由组织鉴定的二级单位颁发。
第十八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规划课题,其成果在出版或内部辑印时不得使用“广西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成果”字样。
第十九条 因故中止或撤消的规划课题,应通知课题组将阶段性成果和资料上报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清理帐目,将剩余经费退还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规划课题最终结题时,务必将全部有关材料整理后,提交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二级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有关结题部分的内容与《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细则》相抵触的,以《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细则》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