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对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和推进工作需研究的重大课题实行公开招投标。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西重大课题,是指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或推进工作需调查研究的课题。
第二条 广西重大课题研究的招投标,是招投标管理机构面向区内外具有研究能力和资质的机构与个人的课题研究委托与承担行为。
第三条 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推进“富民强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抓住事关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课题,创新研究机制,优化咨询资源配置,动员和整合社会研究力量,联合攻关,切实提高决策研究的质量和水平,为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中心工作的推进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
第四条 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坚持如下原则:
1、服务重大决策的原则;
2、近贴中心工作的原则;
3、突出战略性、宏观性、前瞻性、政策性、应用性、可操作性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其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由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共同组织实施。其领导机构为两单位领导组成的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招投标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机构为两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的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公室)。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六条 广西重大课题研究的立项依据:
1、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和安排;
2、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部署和安排;
3、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第七条 广西重大课题的选题,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同志指定的同时,由招投标办公室向社会广泛征集,经联席会议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初选方案,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由招投标办公室下文,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课题招投标
第八条 广西重大课题研究的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党政机关处级领导职务,如无上述条件者须持有两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的书面推荐(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党政机关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投标);
2、曾组织完成过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课题研究任务;
3、所领导的课题组在成员数量和专业结构上符合申报课题研究的要求;
4、亲自承担课题研究的组织、领导和实质性研究工作;
5、有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或机构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选题发布后,投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营业机构审核后报送招投标办公室。
第十条 招投标办公室收到投标申请并对申请人资格审查后,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议。经招投标联席会议审查批准后的中标人及中标课题在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七天后,如无异议即由招投标办公室下达中标通知书给中标人。
第十一条 中标人接到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即与招投标办公室签订课题研究合同。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二条 广西重大课题研究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要求组织和开展课题研究。要组织课题组深入广西区内开展调研,并将调研参与人员名单及调研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报招投标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招投标办公室报告研究进展情况。要在提交研究成果的同时,提供主笔、参与写作人员名单,并注明参与合作的人员各自负责撰写的内容和字数。
第十三条 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课题研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四条 广西重大课题的研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结题。课题组按合同规定时间向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研究成果。
第五章 成果验收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成果经初步审查后,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课题研究成果验收委员会,按照验收大纲的要求进行评审验收。验收通过的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组必须根据评审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然后报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确定。
第十六条 经验收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组必须根据评审验收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按违约予以撤项。已拨付的课题研究经费要如数退回招投标办公室。
第十七条 经评审验收合格的研究成果,由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延期验收的课题,课题组须向招投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在一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研究任务的,应提前报告并办理撤项手续。
第六章 成果应用
第十九条 经验收合格后的课题研究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引用、转载、扩散和公开发表。
第二十条 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成果的应用途径:
1、以课题研究成果为基础,形成自治区党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或意见、办法、规定、政策、通知、实施方案等文件;
2、作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文件、领导讲话和文章等文稿写作的参考材料;
3、呈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领导作决策或工作参考;
4、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形成有关汇报材料;
5、分送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作决策参考或在工作中应用;
6、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课题研究成果(属内部机密或不宜公开的研究成果除外)进行汇编成册,公开发行。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验收合格的课题研究成果,可以参加国家和自治区各项评奖。申报评奖时,课题组必须在课题研究成果醒目位置标明:“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课题”。获奖证书和奖金由课题组自行处理,证书复印一式三份送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广西重大课题研究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支出范围,专款专用,由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广西重大课题研究经费的预算科目包括:
1、资料费;
2、购置费;
3、差旅费;
4、会议费;
5、咨询费;
6、印刷费;
7、劳务费;
8、管理费;
9、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每项重大课题的研究经费,由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经费实行分次拨付的办法。签订课题研究合同后,首次拨付30%作为课题研究起动资金;中期验收后拨付30%。余下的40%作为质量保证金。为确保课题研究成果质量,在课题组根据专家评审验收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并经招投标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余下的40%课题研究经费方可拨付给课题组。如经招投标联席会议审核未获通过,则由招投标办公室另行组织专家进行修改,直至招投标联席会议审核通过为止,余下的40%课题研究经费全部作为支付专家修改课题研究成果的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为实施本办法配套的《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暂行规则》、《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暂行规则》,具有与本办法同等效力。